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

對新高中「其他學習經歷」規定的意見

現時教育局要求每所學校須為高中學生在三大範疇、五個領域裏,提供相關活動及經驗:一、德育及公民教育、社會服務、與工作有關的經驗三方面,提供135小時課時;二、藝術發展方面,提供135小時課時;三、體育發展方面,提供135小時課時;即共最少405小時的「其他學習經驗」時數,佔全部標準上課時數的15%。亦規定學校將有關資料填入「學生學習概覽」,讓大學收生時可作參考。雖然當局曾多次強調這方面的設計是回應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提升學生的整體質素,拓闊視野,沒有考試和壓力。然而,事實的真相卻非如此。以下從三方面作簡單分析:

最少時數規定添壓

第一,「其他學習經歷」打亂了一般學校「課外活動」的編排。部分學校的「課外活動」主任身兼兩職,負責安排全校的相關活動,並盡量符合教育局的有關要求。其中的一個方法是「舊瓶新酒」或「巧立名目」,盡量把現時活動重新包裝,以減少潛在增加的工作量。亦有學校另設一位「其他學習經歷」主任,認真處理教育局的規定。但這類學校通常會有一段頗長的混亂期,兩位「主任」的角色亦易混淆,跟第一類學校的情況同樣不理想。

第二,是關於最少時數的規定。大部分負責「其他學習經歷」的老師均表示現時405小時的要求,在正規教學時間緊絀的情況下,令老師及學生增添不少壓力。特別是在藝術和體育發展兩個範疇上,更明顯地沒有顧及不同學校的特殊情況。將這三大範疇、五個領域重新調整,並酌量減少時數,似較為合理及符合大部分學生的利益。

第三,關於填寫「學生學習概覽」的「工作量」與「合理性」。有同工提出,高中三年內要每個學生填寫「學生學習概覽」,詳細介紹自己,對一些組別較低的學校來說,工作量相當沉重。另外,各個範疇及領域都有界綫與指引,但偏偏沒有包括一些「具實質意義及功能」的活動,如「做兼職幫補家計」及「在家照顧須加照料的家人」等,讓人覺得「其他學習經歷」的設計者,在思考這個問題時不夠仔細,並有向中上階層傾斜之嫌。

寄望教育局能盡快作出檢討,讓「其他學習經歷」能充分實踐原有意義。

(原刊於2013-04-30 星島日報〈大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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