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

民主的意義?

友人於網上說:「香港民主運動失敗,是因為『私心』太重。」這讓筆者反思良久。首先,是何謂「私心」?其次,是怎樣才是「太」。然而,就算不咬文嚼字,把「民主」與「私心」放在對立位置,合理嗎?

眾所周知,民主思想源自西方,而西方對人性的最重要的預設,就是每個人均「自利」(self-interested),且常常與他人為敵。繼承西方精神的美國憲法,經常強調的「以神的名義」甚麼、甚麼的,就更足以明示它對個人的不信任。而民主作為一個制度,除了保證個人的參與,認同每個人均有政治上的「參選權」與「投票權」外,最重要的,應該就是確保每個人的「私心」在選舉過程中,都得以合理地得以制衡。而民主過程中的「授權」與「任期」,說坦白一點,就是防止一切不必要的「腐化」,讓一個社區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能選出一些人去制定政策及行駛某種「行政權力」,再予以「收回」或再重新「賦予」。

說究竟,於資源耗損及辦事效率而言,民主制度並不特別有優勢。選舉的宣傳與流程,花費絕不便宜;而議事程序,亦總多爭拗。若單憑這兩點,中國儒家傳統所強調的賢治,選賢與能,其實更優秀。祇是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從未能有效解決「政道」(或「政治權力的合理基礎」) 的問題,把政治的最終歸屬交給予「君主」,未能在法理上給予有效的「制衡」,導致「庸主、昏君」的數量,終佔多數,「賢治」僅流為「空想」與「假設」,民變悲劇久不久就要上演。

其實,一個有效的民主制度,預設與保障「私心」,是沒有問題的。然而,作為公共領域的最終極制度,卻實在有必要讓所有參與的人知道「私心」的後果,讓每個人都能在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後,找出一些合適(或至少是「折衷」)的人物去作「決策」或「代議事」。

也祇有這樣,民主之花才能盛開,個人的權利才能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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